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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部下发注浆管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要求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注浆管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有效遏制产能无序扩张,调整产业布局,提高技术水平,加强节能减排,鼓励并购重组,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商业环境,促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帮助行业按时实现碳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工业部下发的注浆管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规范了产能置换的操作流程,适用于以下项目:炼钢电解铝液、铝锭、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对于没有产能置换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公布产能置换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咨询机构,向市政府报告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注浆管项目应满足能源消耗、环境保护、产业政策、相关规划等双重控制目标和任务的要求。经政府批准后,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产能置换。未收到产能置换通知的项目,不得办理后续手续或开工建设。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向区县工业部报告产能置换计划,并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区工业部应当审查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出具明确的初步审查意见,并报市经济信息委员会进行初步论证和市政府批准。
注浆管项目规划应明确施工企业名称、设计生产能力、施工地址、主要设备规格、型号、数量、计划投产时间等。该计划涉及全市产能转让企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区县工业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验证时,产能转让企业应确保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齐全,并提供营业执照、项目批准、生产许可证、主要设备合同及发票、供电发票等原件,并提供水泥高峰生产证明材料。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专家组通过批由专家组通过实地测量、查阅数据、实物比较等方式形成协议,出具转让人产能确认表,送达转让企业。专家组核实了转让方主要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生产能力、拆除到位时间等,并出具产能退出确认表,送达产能转让企业签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施工产能必须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才能更换或投产。区、县工业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注浆管企业不得擅自生产未经批准的产品。施工企业应当向县工业部提交计划确认申请,并提供项目备案、环评审批、节能评价、安全评价、土地供应、供电合同、发票等材料,并提供生产许可证。区工业部和完整性,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明确的初步审查意见。需要确认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区县工业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产能转让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产能置换方案确认表。需要第三方评估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托有关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产能置换评估报告。
注浆管企业公布产能置换计划,开工;批准小型建筑;退出产能重复使用;更换淘汰、限制工艺设备;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在下列情况下,根据重大变更计划的内容,公告撤销或变更:产能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暂停产能指标转让;产能转让人与受让人同意暂停产能指标转让;项目备案前调整的主要工艺设备;变更施工地址;超过计划期限的。建设项目主要设备型号、数量、生产能力与公告计划不一致的,由市注浆管工业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完成前不得投产。区内工业部应当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公告计划进行施工。
注浆管企业未按公告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市注浆管工业部报告,并通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区县工业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注浆管工业部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解释。工业部制定了新的产能置换规定,以遵守新的规定。有关区县工业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市材料行业其他需要产能置换的行业。